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速電動轎車充電基礎設備建造的輔導定見
中國法制出版社2019-09-18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速電動轎車充電基礎設備建造的輔導定見
(2015年9月29日 國辦發〔2015〕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安排:
充電基礎設備是指為電動轎車供給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備,是新式的城市基礎設備。大力推動充電基礎設備建造,有利于解決電動轎車充電難題,是展開新動力轎車產業的重要保證,關于打造大眾創業、萬眾立異和添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完成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各地區、各部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決議計劃布置,活躍推動電動轎車充電基礎設備建造,各項作業獲得活躍展開,但仍存在認識不一致、配套方針不完善、和諧推動難度大、規范規范不健全等問題。為加速電動轎車充電基礎設備建造,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定見:
一、整體要求
(一)輔導思想。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依照國務院決議計劃布置,堅持以純電驅動為新動力轎車展開的首要戰略取向,將充電基礎設備建造放在愈加重要的方位,加強統籌規劃,一致規范規范,完善扶持方針,立異展開形式,培育杰出的商場服務和應用環境,構成布局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備系統,添加公共產品有用出資,進步公共服務水平,促進電動轎車產業展開和電力消費,方便群眾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根本原則。
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加強充電基礎設備展開頂層規劃,依照“量體裁衣、快慢互濟、經濟合理”的要求,根據各地展開實踐,做好充電基礎設備建造整體規劃,加大公共資源整合力度,科學確定建造規劃和空間布局,同步建造充電智能服務途徑,構成較為完善的充電基礎設備系統。
適度超前,有序建造。著眼于電動轎車未來展開,結合不同范疇、不同層次的充電需求,依照“樁站先行”的要求,根據規劃確定的規劃和布局,分類有序推動建造,保證建造規劃適度超前。
一致規范,通用敞開。加速制修訂充換電關鍵技能規范,完善有關工程建造、運營服務、保護處理的規范。嚴厲依照工程建造規范建造改造充電基礎設備,健全電動轎車和充電設備的產品認證與準入處理系統,促進不同充電服務途徑互聯互通,進步設備通用性和敞開性。
依托商場,立異機制。充沛發揮商場主導作用,經過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協作(PPP)形式、加大財務扶持力度、樹立合理價格機制等方法,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備系統建造運營。鼓舞企業結合“互聯網+”,立異商業協作與服務形式,發明更多經濟社會效益,完成可持續展開。
(三)作業方針。到2020年,根本建成適度超前、車樁相隨、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備系統,滿足超過500萬輛電動轎車的充電需求;樹立較完善的規范規范和商場監管系統,構成一致敞開、競賽有序的充電服務商場;構成可持續展開的“互聯網+充電基礎設備”產業生態系統,在科技和商業立異上獲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賽力的充電服務企業。
二、加大建造力度
(四)加強專項規劃規劃和輔導。各地要將充電基礎設備專項規劃有關內容歸入城鄉規劃,完善獨立占地的充電基礎設備布局,清晰各類建筑物配建泊車場及社會公共泊車場中充電設備的建造份額或預留建造裝置條件要求。要以用戶居住地泊車位、單位泊車場、公交及租借車場站等配建的專用充電設備為主體,以公共建筑物泊車場、社會公共泊車場、暫時泊車位等配建的公共充電設備為輔佐,以獨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的城際快充站為補充,構成電動轎車充電基礎設備系統。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泊車位應100%建造充電設備或預留建造裝置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泊車場、社會公共泊車場建造充電設備或預留建造裝置條件的車位份額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轎車至少配套建造一座公共充電站。鼓舞建造占地少、本錢低、見效快的機械式與立體式泊車充電一體化設備。
(五)建造用戶居住地充電設備。鼓舞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企業參與居民區充電設備建造運營處理,一致展開泊車位改造,直接處理報裝接電手續,在契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向用戶恰當收取費用。對有固定泊車位的用戶,優先在泊車位配建充電設備;對沒有固定泊車位的用戶,鼓舞經過在居民區配建公共充電車位,樹立充電車位分時同享機制,為用戶充電發明條件。
(六)建造單位內部充電設備。具備條件的政府機關、公共安排和企事業單位,要結合單位電動轎車配備更新計劃以及員工購買運用電動轎車需求,運用內部泊車場資源,規劃建造電動轎車專用泊車位和充電設備。各地可將有關單位配建充電設備狀況歸入節能減排查核獎賞范圍。
(七)建造公共服務范疇充電設備。關于公交、環衛、機場通勤等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范疇電動轎車,應根據線路運營需求,優先在泊車場站配建充電設備,沿途合理建造獨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換電站。關于租借、物流、租賃、公安巡邏等非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范疇電動轎車,應充沛挖掘單位內部泊車場站配建充電設備的潛力,結合城市公共充電設備,完成高效互補。
(八)建造城市公共充電設備。公共充電設備建造應從城市中心向邊緣、從城市優先展開區域向一般區域逐步推動。優先在大型商場、超市、文體場館等建筑物配建泊車場以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P+R)等公共泊車場建造公共充電設備。鼓舞在具備條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設備,恰當新建獨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舞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充電設備向社會公眾敞開。
(九)建造城際快速充電網絡。充沛運用高速公路服務區泊車位建造城際快充站。優先推動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城際快充網絡建造,適時推動長江中游城市群、華夏城市群、成渝城市群、哈長城市群城際快充網絡建造,到2020年初步構成覆蓋大部分首要城市的城際快充網絡,滿足電動轎車城際、省際出行需求。
三、完善服務系統
(十)完善充電設備規范規范。加速修訂出臺充電接口及通信協議等規范,活躍推動充電接口互操作性檢測、充電服務途徑間數據交換等規范的制修訂作業,完成充電規范一致。展開充電設備設置場所消防等安全技能措施研討,及時制修訂相關規范。完善充換電設備、電動轎車電池等產品規范,清晰防火安全要求。擬定無線充電等新式充電技能規范。完善充電基礎設備計量、計費、結算等運營服務處理規范,加速樹立充電基礎設備的道路交通標志系統。
(十一)建造充電智能服務途徑。大力推動“互聯網+充電基礎設備”,進步充電服務智能化水平,提高運營功率和用戶體驗,促進電動轎車與智能電網間能量和信息的雙向互動。鼓舞圍繞用戶需求,運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能,為用戶供給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途徑增值事務。
(十二)樹立互聯互通促進機制。組建國家電動轎車充電基礎設備促進聯盟,合作有關政府部分嚴厲充電設備產品準入處理,展開充電設備互操作性的檢測與認證。構建充電基礎設備信息服務途徑,一致信息交換協議,有用整合不同企業和不同城市的充電服務途徑信息資源,促進不同充電服務途徑互聯互通,為擬定施行財稅、監管等方針供給支撐。
(十三)做好配套電網接入服務。各地要將充電基礎設備配套電網建造與改造項目歸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在用地保證、廊道通行等方面給予支撐。電網企業要加強充電基礎設備配套電網建造與改造,保證電力供給滿足充換電設備運營需求;要為充電基礎設備接入電網供給便當條件,拓荒綠色通道,限時辦結。電網企業擔任建造、運行和保護充電基礎設備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財物全額歸入有用財物,本錢據實計入準許本錢,并依照電網輸配電價回收。
(十四)立異充電服務商業形式。鼓舞探究大型充換電站與商業地產相結合的展開方法,引導商場、超市、電影院、便當店等商業場所為用戶供給輔佐充電服務。鼓舞充電服務企業經過與整車企業協作、眾籌等方法,立異建造充電基礎設備商業協作形式,并采納線上線下相結合等方法,供給智能充放電、電子商務、廣告等增值服務,提高充電服務企業可持續展開才能。
四、強化支撐保證
(十五)簡化規劃建造批閱。各地要依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充電基礎設備規劃建造批閱環節,加速處理速度。個人在自有泊車庫、泊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泊車位裝置充電設備的,無需處理建造用地規劃許可證、建造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造城市公共泊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造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備獨自處理建造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契合城市規劃,并處理建造用地規劃許可證、建造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十六)完善財務價格方針。加大對充電基礎設備的補貼力度,加速擬定“十三五”期間充電基礎設備建造財務獎賞方法,催促各地趕快擬定有關支撐方針并向社會發布,給予商場安穩的方針預期。在產業展開初期經過中心基建出資資金給予適度支撐。對向電網運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運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備用電,履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取根本電費;其他充電設備按其所在場所履行分類目錄電價。答應充電服務企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及服務費,對不同類別充電基礎設備,輔導各地統籌出資運營主體合理收益與用戶運用經濟性等,及早出臺充電服務費分類輔導價格,并在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逐步規范充電服務價格機制。
(十七)拓展多元融資途徑。各地要有用整合公交、租借車場站以及社會公共泊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經過PPP等方法,為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備建造運營發明條件。鼓舞金融安排在商業可持續原則下,立異金融產品和保險種類,歸納運用危險補償等方針,完善金融服務系統。推行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運營權等質押融資方法,加速樹立包含財務出資和社會資本投入的多層次擔保系統,活躍推動建立融資擔保基金,拓展充電基礎設備出資運營企業與設備廠商的融資途徑。鼓舞運用社會資本建立充電基礎設備展開專項基金,發行充電基礎設備企業債券,探究運用根本養老保險基金出資支撐充電基礎設備建造。
(十八)加大用地支撐力度。各地要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歸入公用設備營業網點用地范圍,依照加油加氣站用地供給形式,根據可供給國有建造用地狀況,優先安排土地供給。供給新建項目用地需配建充電基礎設備的,可將配建要求歸入土地供給條件,答應土地運用權獲得人與其他商場主體協作,按要求出資建造運營充電基礎設備。鼓舞在已有各類建筑物配建泊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泊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配建充電基礎設備,當地政府應和諧有關單位在用當地面予以支撐。
(十九)加大業主委員會和諧力度。擬定全國一致的私家用戶居住地充電基礎設備建造處理演示文本。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要依照演示文本,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輔導和監督,引導業主支撐充電基礎設備建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依據演示文本,結合本身實踐,清晰物業服務區域內建造處理充電基礎設備的流程。
(二十)支撐關鍵技能研制。依托演示項目,活躍探究充電基礎設備與智能電網、分布式可再生動力、智能交通融合展開的技能方案,加強檢測認證、安全防護、與電網雙向互動、電池梯次運用、無人值守自助式服務、樁群協同操控等關鍵技能研制。充沛發揮企業立異主體作用,加速推動高功率密度、高轉化功率、高適用性、無線充電、移動充電等新式充換電技能及配備研制。
(二十一)清晰安全處理要求。各地要樹立充電基礎設備安全處理系統,完善有關準則和規范,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范建造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對充電基礎設備設置場所施行消防規劃審閱、消防檢驗以及備案查看,并加強消防監督查看。職業主管部分要催促充電基礎設備運營運用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基礎設備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查看及處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做好安排施行
(二十二)執行當地主體責任。各地要實在承擔起統籌推動充電基礎設備展開的主體責任,將充電基礎設備建造處理作為政府專項作業。樹立由展開改革(動力)部分牽頭、相關部分緊密合作的協同推動機制,清晰責任分工,完善配套方針。2016年3月底前發布充電基礎設備專項規劃,擬定出臺充電基礎設備建造運營處理方法,并抓好安排施行。
(二十三)加大演示推行力度。各地要結合新動力轎車推行應用需求,針對充電基礎設備展開的要點和難點,展開充電基礎設備建造與運營形式試點演示。樹立“演示小區與單位”、“演示城市與區縣”、“城際快充演示區域”三級演示工程系統。在演示項目中要充沛發揮現有公共設備的作用,加強政企協作,立異城市充電基礎設備建造與運營形式,完善相關規范規范與配套方針,探究各種先進適用充電技能,總結構成可仿制、可推行的充電基礎設備展開經驗,促進充電基礎設備加速遍及。
(二十四)營造杰出言論環境。各有關部分、企業和新聞媒體要經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充電基礎設備展開方針、規劃布局和建造動態等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充電基礎設備,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備建造運營,同時加強言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基礎設備建造、危害顧客權益等行為,構成有利于充電基礎設備展開的言論氛圍。
(二十五)構成合力協同推動。展開改革委、動力局要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造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分,依托節能與新動力轎車產業展開部際聯席會議準則,加強部分協同合作,強化對各地的輔導與監督,及時總結推行成功經驗和有用做法,嚴重狀況及時向國務院陳述。動力局要從嚴厲規范履行、理順價格機制、加強供電監管、促進互聯互通、引入社會資本等方面加速完善充電服務監管;住房城鄉建造部、國土資源部、公安部要分別從規劃建造規范、設備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標志等方面為充電基礎設備建造運營發明有利條件;財務部、銀監會、保監會要經過加大財務支撐、強化金融服務與保證等方法,增強社會資本決心。國管局、國資委要分別輔導政府機關、公共安排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首先在內部泊車場建造充電基礎設備。其他相關部分要依照各自責任分工,做好協同配協作業。